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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秦江丹、周水驰、周涛轩、王靖宇、孙金峰、刘超斌、王宗仁、孙双流犯非法采矿罪

imtoken安卓下载 2023-01-17 10:19:37

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检察院公诉机关。

被告人秦江丹,男。 2011年5月25日,以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登封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1年6月8日以涉嫌非法采矿罪被逮捕,同年6月27日取保候审。 .

被告人周水驰,男。 2011年5月25日,以涉嫌非法采矿罪被登封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8日被逮捕。关押在登封市看守所。

被告人周涛轩,男。 2007年6月18日,被本院以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两年,2008年10月29日获释。2011年5月25日,以涉嫌非法采矿罪被登封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并于同年6月8日取保候审。

被告人王靖宇,男。 2011年5月25日,以涉嫌非法采矿罪被登封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8日取保候审。

被告人孙金峰,男。 2011年5月25日,以涉嫌非法采矿罪被登封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8日取保候审。

被告人刘超斌,男。 2011年5月25日,以涉嫌非法采矿罪被登封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8日取保候审。

被告人王宗仁,男。 2011年5月25日,以涉嫌非法采矿罪被登封市公安局刑事拘留非法采矿罪判缓刑案例,同年6月8日取保候审。

被告人孙双流,男。 2011年5月25日,以涉嫌非法采矿罪被登封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8日取保候审。

登封市人民检察院以登建幸福[2011]291号起诉书以非法采矿罪起诉被告人秦江丹、周水驰、周桃轩、王靖宇、孙金峰、刘超斌、王宗仁、孙双流. 2011年6月30日,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审,公开审理。被告人秦江丹、周水驰、周桃轩、王靖宇、孙金峰、刘超斌、王宗仁、孙双流均出庭参加诉讼。审判现已结束。

公诉机关称,2011年5月1日至5月25日,被告人秦江丹、周水驰、王宗贤(另案处理)有预谋,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组织被告人周涛选择,王景宇、孙金峰、刘超斌、王宗仁、孙双流在登封市徐庄镇郑庄村秦家沟村的一个废弃煤矿中挖掘了55.74吨原煤。 836元。

以上事实,被告人秦江丹、周水驰、周涛轩、王景宇、孙金峰、刘超斌、王宗仁、孙双流在庭审中均无异议,并有现场记录和照片检查和检查;查获物品清单和出具的照片;登封市煤炭管理局发布的登封市徐庄镇煤矿名录;涉案原煤重量证明及涉案物品价格鉴定结论;法院的刑事判决书和释放证明;各被告人的户口本、逮捕过程等证据足以认定案件。

本院认为,被告人秦江丹、周水驰、周涛轩、王景宇、孙金峰、刘超斌、王宗仁、孙双流在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采矿,违反了矿产资源法的规定。均已构成非法采矿罪。登封市人民检察院指控上述被告人非法采矿罪的罪名及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被告人秦江丹建议他犯罪后自首的说法,应视为他自首的抗辩。经调查,本案爆出后,被告人秦江丹到公安机关询问了被告人周水驰、周涛轩等7人。如果有人因故被带走,被公安机关逮捕绳之以法,这种行为不符合法律关于自首的规定,所以该论点不能成立,本院不予受理。

犯非法采矿罪,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被告人秦江丹、周水驰、周桃轩、王景瑜、孙金峰、刘超斌、王宗仁、孙双流均应在此范围内量刑。被告人周涛因选定理由罪被判处刑罚,应酌情从重处罚。各被告人被绳之以法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主动认罪非法采矿罪判缓刑案例,主动接受财产处罚,可以从轻处罚;综合考虑各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分别对悔罪的表现、所造成的利益和损害后果等因素进行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43条第1款、第25条第1款、第67条第3款、第72条第1款和第3款的规定,第73条第2、3、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秦江丹因非法采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4万元。 (试用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款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周水驰被判非法采矿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2.5万元。 (试用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款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三、被告人周涛因非法采矿罪被判处罚款15000元。 (罚款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四、被告人王景宇犯非法采矿罪,被判处罚款6000元。 (罚款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五、被告人孙金峰因非法采矿罪被判处罚款6000元。 (罚款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六、被告人刘超斌因非法采矿罪被判处罚款6000元。 (罚款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七、被告人王宗仁因非法采矿罪被判处罚款6000元。 (罚款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八、被告人孙双流犯非法采矿罪,被判处罚款6000元。 (罚款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如对本判决不服,可在收到判决书的次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申诉的,应提交申诉书原件一份,副本五份。

代理法官邵波

2011 年 8 月 29 日

业务员孙宁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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